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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9期杂志要目 【2025-09-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部门价监竞争与反垄断工作动态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水电气暖行业因计费周期问题导致相关费用不合理上涨。当前,在专项整治的背景下,计费周期已成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鉴于此,笔者针对其中的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及相关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对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案的思考

2011年11月,某物业公司向原江苏省昆山市物价局按照精装修小高层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进行了价格备案,服务等级为综合六级,备案价格为2.32元/月/平方米。但在之后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调整了规划方案,原精装修小高层商品房调整为毛坯,实际以毛坯交付。规划变更后,开发商及当事人均未主动向物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就小高层(毛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进行报备,变更原备案内容。

◆聚焦四个“严管” 促进旅游业发展

黑龙江省黑河市素有“欧亚之窗”的美誉。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规范与发展并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严管旅游市场,服务黑河旅游事业发展。

◆以行政机关处置视角探究“职业索赔人”身份认定

职业索赔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瑕疵商品或服务后诉求依据法律获得超过商品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而要判定是否为“职业索赔人”,需先判断其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还是职业性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本着“定分止争”的法律原则,还需对“职业索赔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进行研究。

◆基层医疗机构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与对策

本文聚焦于基层医疗机构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指出,基层医疗机构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中存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信息化手段滞后等问题,其成因包括制度设计与基层实际脱节、监管力量专业化建设推进缓慢、信息化监管基础设施滞后以及缺乏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等。为此,本文建议从健全责任机制、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法治宣教与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效能,推动基层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全面提升药品全链条监管水平和效能。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及发展建议

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进行了分析,绘制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并提出了完善多元服务体系、构建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技术开发能力、重视人才队伍培养等发展建议,以期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市场主体——山东省沂南县市场主体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为全面掌握市场主体发展现状、结构特征、经营活力及面临的困难挑战,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研究落实推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力求全面、客观反映沂南县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山东省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干部队伍的工作要求及职责,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实地走访、电话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调研。

◆县域营商环境视域下优化税收监管机制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逻辑与路径

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税收监管扮演着关键角色。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吸引投资、增强小微企业信心、推动税收治理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视域下探讨税收监管机制的优化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优化县域营商环境与税收监管的逻辑关系,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背景探讨如何构建更为高效、公正和透明的税收监管机制,通过优化税收监管机制助力县域小微企业发展,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行政合规激励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我国行政合规的主要特点是监管压力驱动国企合规、行政指导指引民企合规。行政机关实施了以行政执法和解终止调查的程序激励,事前、事后合规减免责任的实体激励,合规信息公示道德制约的信用激励为代表的三类激励措施。本文结合行政合规的研究历程与生动实践,提出建议优化其制度激励功能,将企业的合规管理情况吸纳为行政处罚的法定考量情节,渐进式扩张行政执法和解机制的适用领域,构建以信用激励为目标的合规认证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这一进程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深入探讨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与特点,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现状,并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反垄断行政执法效率的实证分析与对策建议——以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为例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提升反垄断行政执法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以2018—2023年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行政处罚案件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探究执法效率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违法行为程度严重的案件结案时间缩短 31.6%,机构改革使效率提升111.9%,但近年效率呈下降趋势;线索来源于举报的案件效率降低 39.1%,异地执法可提高效率61.7%,自首或立功则延长执法周期;地区层面,新增企业数量与效率正相关,常住人口数量与效率负相关。据此,提出优化执法体系、强化举报机制、深化信息公开等对策,为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数据安全法视域下“大数据杀熟”的规制

本文认为“大数据杀熟”的根源在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过度收集与滥用以及算法技术的不透明性,当前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并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需从数据安全法的角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规制。本文首先分析“大数据杀熟”的数据法规制困境,然后从完善立法、优化点击合同、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权利等方面入手,明确数据收集与使用规则,强化技术手段应用,构建全方位的数据法规制路径,以期达到有效遏制“大数据杀熟”、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商平台 “二选一” 行为通过限定交易、技术封杀等手段排除竞争,已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核心议题。本文以 “京东诉天猫” 案为实证样本,剖析 “二选一” 的行为表现(技术限制、“自愿” 独家合作)、危害(损害消费者选择权、抑制商家权益、破坏竞争秩序)及成因(资本优势、流量焦虑、法律滞后)。结合《反垄断法》框架,重点探讨相关市场界定(双边市场特性下的传统方法局限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多维度指标适配难题)及滥用行为定性的法律困境,最终提出针对性规制路径:健全“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构建多方协同监管体系、强化个案灵活裁判机制,为平衡平台竞争与消费者权益提供法治方案。

◆数字经济时代垄断行为的非法性认定框架的重构与反思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平台经济发展迅速,传统反垄断法律框架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垄断行为认定方面。本文深入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和算法在垄断行为认定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并提出构建多维度、动态化的认定标准,以充分重视网络效应、数据控制力及算法应用等关键因素。当前,传统市场界定方法和竞争损害评估机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中的新型垄断行为,亟需在法律框架中引入新的工具和标准。本文为《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数字音乐市场独家授权反垄断规制

数字音乐市场的独家授权模式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因版权过度集中而引发垄断风险,具体表现为市场结构集中化、消费者选择权受限及竞争秩序扭曲。当前的法律规制面临双重困境:《著作权法》对独家授权的约束规则缺位;《反垄断法》在数字音乐市场边界界定、市场份额认定等方面存在适用障碍。本文结合腾讯与网易的版权纠纷案,剖析独家授权的垄断表现及规制难点,提出针对性立法建议:构建《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同规制机制、明确数字音乐市场界定标准、引入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以期平衡版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安全港规则下纵向垄断协议认定执法与司法冲突研究

本文以案例分析法回溯纵向垄断协议认定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实例,考察最高法以会议纪要解决该冲突尝试之不足,得出了纵向垄断协议认定执法与司法冲突的原因。而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中新增的安全港规则能够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标准,并进一步平衡反垄断执法的成本约束与限制竞争效果的实际认定之间的冲突。但存在再造垄断协议认定执法与司法冲突之风险,体现为现行安全港规则性质不一及适用范围存在冲突。在执法司法协调视角下,需形成以《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性质为统摄的规则体系,明晰并协调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标准冲突解决的相应规范。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中二人执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二人执法制度,但对于实践中因人手紧张等原因会出现“中途换人”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却较为模糊。本文以正当行政原则为分析框架,论证“中途换人”在实体结果上未必违法,却缺乏程序规范,易致权力滥用。为此,提出三项递进式制度创新:一是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换人条件、审批流程及法律后果;二是引入社会监督员并细化其选任、回避与反馈规则,形成外部再制衡;三是运用数字化卷宗与全过程记录,确保信息同步、降低换人成本。三者由“规则—制衡—工具”逐级展开,为完善二人执法制度、提升反垄断执法质量提供可复制的路径。

◆招标文件编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3号为例

本文讨论了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3号中的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特别是关于供应商投诉的情况,分析了相关法律问题和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了供应商 W、Y公司投诉事项所引出的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问题,指出了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文件方面应尽到的责任义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要正确理解采购需求,不得因非实质性的事由,阻碍和影响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响应并进行报价,从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废标情形的出现。

◆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研究

随着算法技术发展和算法应用的不断丰富,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算法侵权行为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而目前适用的传统侵权责任救济方法很难完全适用于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行为。基于这种情形,本文首先框定搜索引擎基本内涵,准确定位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责任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了规制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最后,从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技术特性出发,为制定算法技术的事前规制体系提出设想及建议。

◆我国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制度的司法困境与规范路径

在金融创新与《民法典》担保制度改革的交互作用下,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因实践效率优势呈现泛化适用的态势。在此背景下,规范的供给不足导致司法裁判面临三重困境研究表明,上述困境根源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在“担保权实质化”与“形式要件法定化”间的规范张力。对此,本文提出“类型化裁判规则—动态公示系统—双重清算机制”的三元规制路径。

◆一人公司股东涉挪用资金罪辨析

一人公司股东挪用资金的刑法定性存在显著争议,核心在于法人人格独立性与财产混同的冲突。从犯罪构成来看,一人公司股东在形式上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但需结合实质标准判断: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且法人人格被否认,其行为因缺乏“单位财产独立性”基础而不构成犯罪;若挪用行为实质损害公司偿债能力、危害债权人利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此认定路径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又兼顾刑法谦抑性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整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研究

当前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存在三重矛盾:事前评估体系不统一导致规则适用混乱、事中全流程监管机制缺失致使风险失控、事后安全评估标准模糊削弱制度实效。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安全问题矛盾的制度根源,从“数据分级分类”视角提出针对性规制路径:构建与国家安全需求适配的统一规则体系,建立覆盖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完善以“风险预防—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安全评估制度,为平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提供法治方案。

◆论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治理责任的完善——以平台角色为视角

网络平台从信息“连接者”演变为网络空间的“组织者”,逐步具备信息流通的管理控制能力。功利主义导向下的“避风港规则”已难平衡平台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版权责任体系亟需回应平台角色的现实变迁。“公用事业说”强调平台的公共属性,“守门人说”主张平台应履行侵权风险管控义务,“元规制说”则肯定平台“私权力”在去中心化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基于平台角色的转变,应适度强化其在版权治理中的责任:推动与权利人协作过滤内容,提高特定内容的注意义务标准,防控重复侵权,并通过与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实现多方联动,促进平台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研究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合法收集消费者信息的“合法”的定义不明确、法律具有滞后性与执法效率不足、消费者维权意识弱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现实困境,提出严格规定经营者提前告知义务、强化“明示+同意”原则,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执法体系,推动消费者侵权公益诉讼进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三个实践路径,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探究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与权利归属是《著作权法》面临的新挑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明确其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学界存在 “肯定说”“否定说” 等理论分歧,司法实践中 “同案不同判” 现象突出。本文分析表明,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直接纳入作品范畴不符合现行法律框架,而应基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技术特征,通过针对性立法构建类型化规制路径,并借助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补充保护,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稳定性。

◆论个人数据的场景化保护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面临着立法与实践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虽强化数据主体控制权,但也存在“一刀切”保护的局限性。我国学者对于个人数据保护提出非确权模式和设立数据财产权等保护方案,但仍存在保护缺位或权属界定模糊等问题。本文提出,基于数据自身特性,应构建个人数据的场景化保护,聚焦顶层设计,全面贯彻场景化保护理念;对于个人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以摄像头获取数据的自动驾驶软件采集个人数据为例,凸显个人数据场景化配置的显著优势。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原告、被告及法律后果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违法减资的法律诉讼展开分析,探讨了该条款对传统诉讼模式的革新及其适用中的争议。指出该条款明确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退还资金并恢复原状,但未细化“恢复原状”的具体路径,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原告资格方面,本文建议通过扩张性司法解释赋予债权人诉权,并辨析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在减资纠纷中的适用局限性。关于被告主体,本文强调公司作为直接实施者应为被告;在法律后果方面,主张适用“入库规则”优先将资金返还公司,再通过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并建议限制减资无效的溯及力以平衡债权人救济与公司稳定性。

◆海南自贸港法规外延初探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建设对保障自贸港经济活动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合法性审查是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对自贸港法规立法监督中的重要一环。理清自贸港法规的外延是构建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清晰轮廓与监管框架的前提。认定规范性文件属于自贸港法规,需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之后颁布;二是实质要件,即《海南自贸港法》第十条第一款。央地会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适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依据其性质而定。自贸港法规实行备案与批准并行的立法监督方式,二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临时仲裁制度的引进——兼评《仲裁法(修订草案)》

本文分析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特别聚焦于《仲裁法(修订草案)》中相关条款的内容。本文讨论了我国在临时仲裁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分析了《仲裁法(修订草案)》引入临时仲裁的背景与动因,指出其不仅有助于提升仲裁效率和灵活性,也为更好地接轨国际仲裁机制提供了契机。特别在海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的应用已尤为广泛。本文还对《仲裁法》现行条文、《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及《仲裁法(修订草案)》中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体系。

◆经济法行为与行政法行为的区分模型

本文讨论了经济法行为与行政法行为的区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法律概念,探讨了两者在调整手段、责任和价值上的差异。本文认为经济法行为与行政法行为的区分对于理解经济法的独立性和发展至关重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手段、责任和价值存在显著差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保护不特定主体的利益;而行政法则约束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基于此,本文从“能否进入市场—违反的是命令还是给市场造成了成本—侵害个人利益还是造成社会成本”的三阶条件出发,构建区分经济法行为与行政法行为的模型,为实践中的行为定性提供了可操作标准。

◆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公共利益的适用研究

本文研究了商事仲裁裁决在司法审查中适用公共利益的问题,探讨了公共利益的内涵、认定难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建议。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明确之处,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当事人常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而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出仲裁司法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文提出,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法院初步审查、引入行业认定审查和设置公众参与程序来审慎评估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引入特定的公共利益认定审查程序,有助于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仲裁制度健康发展。

◆荀子法律思想中的礼法辩证关系研究

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了礼与法的辩证关系,提出了“礼高于法”的观点,并构建了一个包含道德教化和法律约束的社会治理体系。荀子的法律观念包括礼制法、政策指令和刑事法律,认为礼是构建社会秩序、实施道德教化的基础,而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荀子将礼仪和法结合起来,并以礼仪作为刑事法律制定的最终标准,从而建立了礼仪和法之间的联系。此外,荀子还基于对群体的二元分类观点,提出了“礼刑分治”和“刑当其罪”等法律思想。荀子的思想为理解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与裁判路径浅析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效率之需求,但由于订立双方的经济实力往往具有较大差距,格式条款很大程度上会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已订立的今天,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裁判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然而,基于我国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尚不完善这一现状,许多地区的法院在裁判有关格式条款的订入案件时存在一定的说理不足和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等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应当在《民法典》和合同编相关解释的基础上明确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建立更为完善的裁判路径体系。

◆国际法功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应用

本文深入探讨了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关键作用。着重强调国际法对于稳定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以及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合作”与“斗争”功能并非对立,而是服务于共同发展的“一体两面”:合作功能为跨国项目搭建规则框架,是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基础;斗争功能为合作扫清障碍,是抵制单边主义、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二者的平衡,既是破解“主权平等与项目协同”“制度差异与合作效率”等矛盾的关键,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智能推荐算法的法律规制分析——以电商平台引入 AI 为例

智能推荐算法作为“AI+ 电商” 模式的核心技术,在提升用户体验与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算法歧视(如 “大数据杀熟”)、虚假推荐等法律问题,对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及市场秩序构成挑战。当前法律框架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规范,但也存在隐私保护规则粗略、侵权责任认定困难、滥用行为规制滞后等问题。本文以电商平台为例,提出针对性规制路径:通过系统化立法明确算法主体责任与透明度要求,构建适配算法特性的侵权认定机制,强化技术应用的价值引导,为平衡算法创新与权益保护提供法治方案。

◆我国ESG评级制度的实践检视及完善路径

ESG作为全球的投资新范式,日益受到重视。ESG评级作为推动企业践行 ESG、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的重要环节,其制度的完善是落实ESG理念的关键。本文通过中外制度比较与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的ESG评级在外部监管及内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法律文件缺失,监管乏力,以及数据质量、指标体系、评级透明度和行业特性考虑不充分等问题。为提升我国ESG评级质量,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推动本土化与科学化建设,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ESG评级制度。

◆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关联密切。本文通过研究财税政策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重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我国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

◆法治保障助推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体系建设

2023年11月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乌鲁木齐市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自贸试验区建设全面启动。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西北沿边地区设立的首个自贸试验区,也是我国加快中亚地区开放的“桥头堡”,其经济定位意义重大。本文认为,在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指导,以法治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理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构建完善、透明、高效便捷的自贸试验区法治税收体系,创新税收法律规范。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挖掘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税收体系,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提高自贸试验区的综合竞争力。

◆弹性财务体系构建与市场适应性研究

当前,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现实的需求,构建弹性财务体系已成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保持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提出构建弹性财务体系的关键策略,包括风险管理与资金保障、灵活的资金配置与运用、弹性预算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本文认为,弹性财务体系能够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财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和适应性。

◆企业成本控制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始终将盈利视为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经济效益的考量成为企业运营决策的首要环节。鉴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若要稳固并扩大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策略,以削减总成本支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对此,本文深入剖析了四种主要的成本控制方法,通过系统阐述这些方法的优缺点及应用实践,旨在为企业在成本控制领域提供参考,实现成本的有效管理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新质生产力赋能海南自贸港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立法创新路径研究

海南自贸港作为中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制度供给滞后、要素流动壁垒及风险防控短板等挑战。新质生产力通过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赋能,推动服务贸易从传统要素驱动向知识资本驱动转变。本文以新质生产力为框架,剖析海南自贸港的深层挑战,提出四维立法创新路径:一是构建三链融合(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立法体系;二是完善风险防控型监管框架;三是强化国际规则衔接与人才保障;四是推动制度创新法治化。通过这些措施,海南自贸港有望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的重要枢纽,并成为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

◆互联网婚恋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治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互联网婚恋平台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如夸大用户数量、虚构用户信息等虚假宣传行为。加之我国当前存在的监管体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执法力度不强、技术和资源匮乏等问题,使消费者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快速响应机制、加强诚信网络空间建设等策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婚恋市场的公平与透明,让消费者能够安全、放心地使用互联网平台婚恋服务。

◆公司法视角下的数据资产评估与流通机制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正迈向“数据资本化”的阶段,但现有的理论研究亦或是司法实践关于数据出资的实践案例却屈指可数,数据权属争议、评估定价、安全合规的交易转让制度设计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上述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对数据进行多元分类界别,将可交易、限制交易性数据纳入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下;提出“数据持有者(权)”的方式确定数据权属状态,以解决现实中因数据权利约束上存在的权利争议;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建立全面的数据评估定价体系,为出资数据明确价值属性。此外,辅以数据脱敏等保护数据安全与交易流通,规范数据交易所(平台)在数据交易中发挥的多重作用。通过上述措施,为数据出资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基于教育数字化转型的保险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应用型本科金融专业为例

在教育数字化转型与金融强国建设的双重战略背景下,金融行业对复合型人才的能力结构提出了新要求,也推动了“保险学”课程教学改革成为应用型本科院校落实金融人才培养使命的重要路径。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系统探讨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保险学”课程改革策略,阐明“保险学”在金融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通过研究行业与企业发展对金融专业人才的需求现状,揭示当前“保险学”课程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滞后行业前沿发展、实践教学体系薄弱、教学方法数字化融合不足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教学内容的时代性重构、实践教学体系的立体化建构、教学方法的多元化与数字化创新、课程评价体系的范式转型。研究表明,新时期“保险学”教学通过教学要素的系统性重构,将有助于金融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可持续的人力资源支撑。

◆绩效考核在事业单位成本控制中的作用与实践探讨

绩效考核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工具,能够有效提升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在成本控制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通过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事业单位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低效环节及资源浪费,从而实施针对性的优化措施。绩效考核不仅仅是评估员工表现的手段,还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效率意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最终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绩效考核在事业单位成本控制中的作用与实践,提出了应对成本管理中的常见挑战及优化策略,旨在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财政审计视域下的预算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预算公开法律制度的法治精神、起源、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审计机关在预算公开中的审计问题,特别是对预算公开审计的阻碍因素观察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并且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提出完善预算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