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期杂志要目 -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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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期杂志要目 【2025-07-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治标治本 远近结合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大任务。“内卷式”竞争,本质上是不计成本、不计利润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内卷式”竞争,不仅挤压企业合理利润空间、影响产业长远发展,也侵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影响消费意愿提升,与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危害巨大,必须综合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价监竞争与反垄断工作动态

◆一起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案探析

行业协会的职能应是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督促经营者执行价格调控措施,指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但本案涉及的某行业协会不但未能发挥督促引导的作用,还干预了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

◆规范信息流广告竞价排名体系 助推市场有序发展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信息流广告已成为企业营销推广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竞价排名体系是决定广告展示优先级与曝光度的核心机制。然而,该体系在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乱象。在此背景下,深入思考并规范信息流广告竞价排名体系已成为助推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收费专项整治中面临的问题

近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小组有关要求,自治区医保局牵头印发《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开展整治重复医学检查检验和不合理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核心职责。但在多部门联合行动中,基层执法出现职责交叉、协同压力大等问题。

◆大型科技企业人才锁定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大型科技企业凭借资本与技术优势吸引人才的同时,常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互不挖角协议或特殊合同安排等手段锁定人才资源,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并限制同业人才竞争与创新,引发反垄断关注。但目前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竞争损害分析标准与市场结构考察标准适用困境。鉴于此,本文基于“事前合规—事中认定—事后救济”全周期分析框架,深入探究大型科技企业人才锁定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以期为完善科技行业劳动力市场反垄断规制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流量控制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对传统反垄断规制构成挑战,现行反垄断规范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尚未构建专门规制路径。本文通过探讨平台竞争损害机制,并参考欧盟“守门人”制度、德国“显著跨市场影响”及美国对大型平台的监管策略等域外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分类规制与动态治理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以平台经济特性为基础,重构分析框架并增设专门条款;执法层面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框架,避免“一刀切”监管;司法层面优化诉讼机制与证据体系,以此探讨完善反垄断规制的途径。

◆直播带货模式下“底价协议”的垄断分析及对策研究

本文研究了直播带货模式下“底价协议”的垄断问题,分析了其竞争损害和特殊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垄断规制对策。“底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平台最惠国条款”,可能通过价格控制排除或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本文指出,“底价协议”具有排他效应、促进共谋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针对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探讨了双重规制路径,包括明确头部主播的独立性判断标准和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以促进直播带货模式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认定、规制困境及对策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搭售行为日益普遍。本文讨论了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认定难题和对策,指出互联网搭售行为因其特殊性而难以适用传统标准进行认定,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互联网搭售行为的重要依据,涉及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和对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重构产品独立性的认定结构、增加对市场进入壁垒的考量,以及采用产品指向的利益为主、盈利模式分析法为辅认定产品相关市场。

◆统筹产业竞争关系 强化审查刚性约束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刚性约束。但部分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的现象,如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指定经营”“比拼招商”等现象较为突出。对此,重庆市九龙坡区针对性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旨在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 年以来,甘肃省武威市扎实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有力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打造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维模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近年来,甘肃省庆阳市多点发力、全面推进,持续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走深走实,为提高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积极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截至2025年3月底,全市审查市级政府层面政策措施1833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48件。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市场的认定及竞争

本文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数字经济新动能的市场认定和竞争问题,强调其在我国数字化建设战略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虽然具有一定的准自然垄断属性,但也具有高度可竞争性。对该市场应该以创新激励为主,其中的难点则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如何平衡激励数据生产和鼓励数据共享。为促进该市场的发展,可考虑出台相关指南明确创新例外,为市场经营者提供稳定的预期。

◆市场监管融入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路径探索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深化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厘清延安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寻找关键点和突破口的基础上组建课题组,调研走访了全市10家企业、3处工业园区,同7家水电气暖企业召开座谈会,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提出了建设性对策建议,探索契合延安实际的重点任务和发展路径,取得了积极成效。

◆数智时代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战略探索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在创新速度与运营效率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商业秘密保护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物理隔离、权限控制等保护方式在数智时代展现出明显局限。本文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AI)技术相结合,提出一种新型的保护策略框架。研究表明,基于大数据的实时数据流监控与 AI 智能预警的协同作用,可显著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效率,有效降低数据泄露与滥用情况的发生。本文还利用已有的企业案例完成实证研究,并探讨其技术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路径,为企业在数智时代实现更加精准、动态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参考。

◆APP 默认“平台月付”优先支付的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认为,APP 默认“平台月付”优先支付的设置引发隐蔽性侵权问题。因此本文从侵权法与竞争法双维度切入,揭示该“自我优待行为”在默认效应与潜意识认知加持下,披上“基于竞争优势”的外衣,削弱用户知情选择权、导致用户意思表示瑕疵、增加用户负债压力与责任义务并从中获利。基于此,应立法明确获利责任下平台提示与说明义务,更正不公平设置,规范平台行为。应引入多元参与、协同互动的治理格局与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使平台权利运行于监督之下;构筑用户意愿征集协同改进平台服务,协调创新需求与用户利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虚假宣传视角下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购物方式,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夸大产品功效、流量造假、价格欺诈等众多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目前,尽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就各主体的身份认定问题,各部门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问题仍有待妥善解决。为此,需要清晰界定该领域内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身份,加强法律框架建设,改进监管与执法机制,拓宽消费者维权途径,完善证据制度,以期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新型“游戏模拟器”的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分析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第一例游戏模拟器知识产权侵权案,该案涉及游戏元素的作品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认为探究游戏规则的可版权化问题以及明确“适当引用”规则的适用边界,是判定新型游戏模拟器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关键。此外,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不应只从主观因素出发,而应充分考量客观上是否通过抢占市场份额等手段实现了“损人利己”等现实因素,相对客观地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作出判断。

◆浅论弱化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之必要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弱化趋势,允许信息处理者在合理的范围内自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除非发生特殊事由(个人明确拒绝或者对个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否则无须个人同意。本文认为,在实务处理中,针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再处理行为规制路径与法律规定不符;从理论出发,弱化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确有其必要,但弱化对已公开信息的保护系对信息自决权之尊重,也是信息高效流通之必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相关用语的含义,防止信息再处理行为滥用,才是切实保护信息时代中重要个人信息的必要之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赋予了个人信息无穷的价值,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刑法》的强制力,使其在整个个人信息保护环节中发挥十分显著的作用。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说明,但目前,相关个人信息刑事立法仍无法完全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现状,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供相应建议,以期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全面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

◆零售业低价竞争分析

本文深入探讨了零售业中的低价竞争现象。低价竞争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过度低价竞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企业创新和行业发展。本文探讨了我国零售企业实施低价竞争的原因,提出了应对低价竞争的策略,包括企业自身的完善、消费者自身甄别能力的提升和政府加强监管,并强调了零售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重要性,以及合理控制成本、正确实施低价竞争战略的必要性。通过研究,旨在促进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福利。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探析

数字时代下,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侵权责任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上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仅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未详细明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权利遭受损害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权益也不能得到切实保护。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判决提供可行性思路,以更好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论行政优益权中公共利益之界定——以价值论为基础

本文以价值论为基础,探讨了行政优益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重点分析了行政优益权如何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进行界定和运用。首先,探析了行政优益权公共利益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在不同情境中展现出多样的法律适用性。其次,通过对公共利益不确定性的剖析,探讨了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运用“情况决定”以及“比例原则”等法律工具实现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并且通过价值秩序视角,提出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行政行为中的权衡机制,从而强调了在实践中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共利益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最后,以城市规划为例,分析了司法审查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应用。本文旨在为行政优益权在实践中的合法行使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未来行政纠错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论股东权利的保护——基于对《公司法》和司法案例的分析思考

本文分析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并通过司法案例探讨了股东权利行使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对保护股东权利的重要性 , 提出了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措施。认为非控股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面临救济困难,建议《公司法》增加相关条款保护;应从完善法律规定、公司内部保护规定到股东救济途径等多方面进行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本文探讨了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推广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法偿性、数字性和可控匿名性等特性,虽提升了交易便捷性,但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隐蔽空间。传统反洗钱体系在应对新型洗钱手段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技术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法定数字货币自身属性对反洗钱工作的双重影响,指出了现行反洗钱体系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措施。未来需依托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全面的反洗钱体系,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健康发展。

◆“烂尾楼”背景下购房者优先受偿权保障研究

“烂尾楼”情形下,基于保护弱者基本生存权、弱势群体利益,购房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赋予购房者优先受偿权是对购房者权利的保障,而现阶段对于其优先受偿权仅有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进行保护,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使得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陷入困境。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明确购房者权利主体、完善预告登记制度,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智能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本文首先提出了智能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智能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地位与自动驾驶的分级标准,为责任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深入剖析了智能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困境,主要包括归责主体认定标准适用困境、保险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解决智能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法律建议,如明确智能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引入“黑匣子”技术、构建智能驾驶汽车保险体系等,旨在完善我国交通法规体系,为智能驾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本文分析了我国立法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方面的空白,特别是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归属问题。探讨了不同侵权责任模式的适用性困境,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面临侵权主体认定不明、归责原则适用模糊和救济措施缺位等问题。建议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行为人、使用人和生产者,并根据自动驾驶的等级标准重新拟定归责原则。同时完善配套责任保险制度,既要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新兴技术发展,又要注重受害者权益保护。

◆未保价快递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保价快递出现损害后可依法获得较为公平的救济,但现行法律对未保价快递损害后的赔偿问题的规定却不甚明确。未保价快递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是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五条,并由此引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则。本文认为,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享有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各自的归责原则也不尽相同。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是确定保价快递和未保价快递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

◆网络暴力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问题研究

本文分析了网络暴力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探讨了个人信息的敏感性特征,指出了当前法律规制不明确、部门监管不到位、受害人维权困难等困境。认为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框架,融合《民法典》《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强化平台责任等路径,力求实现网络暴力的长效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及治理路径选择

本文深入探讨了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了其内涵、特征及现状,指出网络暴力具有主体不特定性、影响范围不可控性和严重危害性。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立法缺陷、“法不责众”困境及监管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完善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立法等,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网络暴力的内涵并进行刑法规制,同时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完善网络监管方面的立法,以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研究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工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民法的不同规定,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关于如何处理这两种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及处理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针对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理论上主要存在兼得、替代、选择和补充四种处理模式。通过对这四种模式全面评估,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部分补充部分兼得的模式能够在保护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缓和劳资矛盾,应成为我国工伤保险立法改革所遵循的方向。

◆海南自由贸易港视域下个人破产制度探析

本文探讨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背景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实施措施,强调该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进步的重要作用。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海南的实施提供了借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的支持下,海南自贸港需要建立适应海南实际需求的个人破产制度。还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包括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建立等。

◆律师的刑事法律援助义务探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我国1996 年5月15日颁布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要按照国家规定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和律师工作的“经济性”与法律援助的“低偿性”高低失衡问题,造成了法援案件效果不彰。对此,本文认为,首先,要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次,应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机制,并且要畅通联动机制,完善权利救济;最后,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大数据相结合,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委派调解的困境与完善

本文探讨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委派调解的困境与完善路径。委派调解制度作为有效衔接诉讼与非诉讼解纷的途径,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对抗性小等优势,但在实践中面临当事人信任不足、调解员专业化程度不够、司法确认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委派调解的性质与定位,指出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完善委派调解,提出加强当事人认可度、提升调解质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建议,以提高解纷效能,缓解法院压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侵权责任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在保障私权、规范公权、适应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纠纷中的核心价值。面对网络侵权、环境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通过修订和调整,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规制和救济途径。为提升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效能,本文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强化司法实践、加大宣传力度和推动制度创新,以促进民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通过这些措施,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本文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概念与特点,从企业内部层面与外部层面剖析风险成因,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竞争对手恶意侵权等。讨论了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以及拓展海外市场时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种类,建议企业采取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深入研究国内外法律法规、定期全面清查现有知识产权等防范措施,通过构建专业团队、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建立响应机制应对纠纷等策略,使企业能更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处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知识产权赋能企业创新发展。

◆基于价值评估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研究

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步入全方位发展创新阶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变现能力,已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在知识产权保护愈加受到重视的环境下,基于知识产权的金融模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空间。为了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金融行业中的价值和优势,减少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选择合适的方法赋予知识产权金融属性,以确保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能够更加稳定。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金融模式中常见的价值评估模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控制要点以及创新方向。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侵权责任承担——以 ChatGPT 为例

随着互联网、深度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的进步,以 Chat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一些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从简单的辅助转变为可以自行产生相关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输入和输出阶段因为特殊的工作原理而存在版权侵权风险。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侵害原权利人的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为此,根据一般归责原则,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评价重点应放在“人”上,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设计者和提供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私人意思自治作为合理补充,促进人工智能以及相关产业规范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探析

人工智能通过神经网络进行数据学习以模仿人类的思维方式,从而能够在文学写作、音乐编曲以及绘画等领域输出一些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但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些生成物的性质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作者权利的归属。本文在探讨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的完善

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

根据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否认了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本文在这一基础上讨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从人工智能的生态链出发,如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数据提供者、服务提供者等。现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 AIGC 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当明确侵权主体并采用无过错原则认定责任。

◆商标侵权案件合法来源抗辩权法律问题的实证分析——以纳某公司与江林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常常以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免除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权的行使,不仅关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界定,也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本案中,原告纳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批量式对终端销售商铺提起诉讼,这种大量针对小门市的起诉让其维权获赔收益巨大。然而,这种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有些也并非故意,如果不能有效利用侵权商品合法来源抗辩权进行抗辩,势必会破坏小规模经营主体的利益,严重扰乱基层商业市场环境。本文通过对纳某公司与江林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分析,探讨合法来源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浅析行政主体对市场干预的谦抑性

本文分析了市场活力的关键在于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性,指出政府的干预行为应以引导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而非过度管控。通过探讨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进一步阐述了政府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职能,强调政府应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非市场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同时,提出了政府在市场干预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强调政府行为应追求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手段必要性和均衡性,以确保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

在金融创新潮流的冲击下,双重股权结构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新经济创业者的广泛青睐。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双重股权结构潜在的弊端也不能被忽视。本文通过分析双重股权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的具体表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思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学校财务会计精细化管理的思考与分析

随着我国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推动教学水平提升的同时,学校还需要意识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让学校能够在高效率、高质量的管理体系下实现深层次发展。目前,很多学校存在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模式落后等问题,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模式,通过精细化管理细化管理内容、拓展管理方向,让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为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学校财务会计工作中的有效落实,本文分析了学校精细化财务会计工作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学校财务会计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策略研究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已迫在眉睫,并逐渐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本文立足于这一宏观背景,对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发现,尽管部分企业在财务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果,但问题与挑战依然存在。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包括提升管理会计信息化重视程度、重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等,这些措施旨在为企业的财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借鉴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服务市场化发展探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筑行业对安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发展展现出良好发展前景,第三方安全服务成为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文简要阐述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的重要作用,并对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发展策略,即提升服务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和加强品牌建设等,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留抵退税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理论分析与启示

近几年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创新的高度重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时代税收政策也是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总结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理论,分析了留抵退税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这既对促进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也对完善我国留抵退税政策、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