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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官方微信公众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部门价监竞争与反垄断工作动态
◆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背景下医院改革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本文以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价格调整对医院管理的影响,并重点关注新建医院在改革进程中的应对策略与实践经验。研究表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医院收入结构、成本控制机制、服务质量、人才管理和患者满意度等方面均产生了显著影响。因此,本文将从医院管理的角度,分享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下项目遴选、成本测算和价格申报等具体实践模式,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加强幼儿园收费价格监管之建议
为提高价格监督检查效率,云南省红河州整合全州价格行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价格执法骨干作用,自 2019 年机构改革以来,每年都邀请国家办案能手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案代训”方式对红河州13个县(市)进行业务和价格执法工作指导,使全州价格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笔者以某市幼儿园伙食费一案为例,解读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政策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以期共同提高价格执法水平。
◆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例浅析
2024 年 7 月,有群众举报称:“A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 B 小区住户每年收取 36 元公共照明费,应退还”。之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 A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展开调查。经查,A 公司负责7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事人自 2020 年 1 月开始对其中的 B 小区(多层)按3.60 元 / 吨收取水费,3个小区(高层)按 3.80 元 /吨收取水费(其余三个小区由自来水公司直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 A 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2024 年7月水费明细,办案人员通过汇表计算,2020 年 1 月至 2024 年 7 月,当事人向4个小区累计 17880 户收取水费金额共计 1723716.48元,水量 462413.68 吨。
◆物业收取装修押金的监管建议
物业收取装修押金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早期,物业因“装修押金收费不合理不合规”导致投诉频发,监管部门也因物业服务中“能否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收多少合法、谁来监管”等问题看法不一、争议不断。为此,笔者从“装修押金的功能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监管政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乱象”5个方面,围绕“物业装修押金的合法性”进行剖析,就如何加强装修押金监管提出了监管建议,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
◆从价格执法角度探讨公立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
医疗收费的合理性与透明度直接关系着患者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体系的公信力。近年来,尽管国家在医疗价格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收费不透明、重复收费、药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依旧存在。价格执法作为规范医疗收费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本文将从价格执法角度探讨当前医疗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执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移动支付视域下公立医院收费窗口内部控制探究
随着移动支付在医疗领域的深度渗透,公立医院收费窗口的内部控制体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契机。然而,在技术迭代与管理转型的双重驱动下,当前公立医院收费窗口的内部控制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短板。从一线收费人员的风险意识培养,到管理流程的系统性优化,都需要结合移动支付的特点进行深入探索。本文将围绕移动支付背景下的公立医院收费窗口管理展开研究,旨在推动收费窗口内控体系的升级完善,实现医院管理的精细化与现代化转型。
◆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
平台自我优待是兼具“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双重身份的平台,支持自营商家或关联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有流量操纵型、数据利用型以及平台规则型三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跨市场传导市场支配地位。平台自我优待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遏制了创新,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发展、新表现。本文认为,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两方面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这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激励创新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中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指出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垄断行为,如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法规在应对新型垄断行为时的局限性,并提出强化立法、提升执法技术及加强用户隐私保护等对策建议,以保障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创新活力,促进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
◆城投公司的垄断风险及应对
城投公司起源于地方政府为弥补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缺口而设立的融资平台,但因其自身特殊身份和地位,极易出现垄断滥用问题,作出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在推进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背景下,城投公司垄断滥用问题显然限制了竞争和损害了公共利益,而行政执法及司法在垄断规制上存在真空地带。为解决此问题,本文分析城投公司的竞争状况、风险类型,通过理论剖析,对我国城投公司的垄断规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期有效规制以城投公司为代表的国企滥用垄断问题,实现国企的高质量发展。
◆平台经济背景下算法权力的行政规制
本文讨论了平台经济中算法权力的产生、特性和运作方式,并探讨了算法权力滥用的行政规制必要性。从技术特性、制度困境与实践路径切入,围绕创新行政监管机制、健全事前预防举措与建立事后问责体系,提出了完善算法权力行政规制治理的系统性框架,以应对其非对称性、隐蔽性和扩张性特征带来的挑战。
◆从网络竞争纠纷浅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亮点
本文分析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亮点,并讨论了其在应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对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进行了明确规制;特别列举了对反向刷单行为、恶意屏蔽行为、数字平台排他性“二选一”行为等的规制;对恶意不兼容、流量劫持和恶意干扰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制。本文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是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回应和规范,既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的展开
商业数据保护是当前数字时代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商业数据保护的重要路径。然而在学界上也引发了商业数据属于何种属性的讨论,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理论界对商业数据属性的争议层出不穷,以新型财产论和控制权论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包括一般条款、商业秘密规定和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别条款,提出需要明确“竞争关系”和“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以适应数字化市场的复杂性和网络技术特点。本文认为,应建立有效的商业数据侵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包括明晰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明确“竞争关系”“不正当性”等属性的判断标准,建立商业数据侵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
◆电商平台领域“评论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探讨了电商平台领域中“评论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分析“评论劫持”的法律属性和违法属性,指出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分析了当前法律规制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电商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困境,并提出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平台责任和健全执法手段的解决路径,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电商平台“算法压制”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算法压制”行为属于电商平台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对商家采取的不当限制行为。电商平台拥有快速获取海量数据与用户精准推送的压倒性优势,容易衍生出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算法压制”行为的出现,主要源于算法技术的革新、平台优化环境的需要与提升交易效率的需要,但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仍应对“算法压制”行为定性为广告推广行为以进行法律规制,在司法认定上采取合理区分以及持续提升市场信号,如此才能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问题及突破路径研究
本文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数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法律框架的路径。在分析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从“一般条款”存在不确定性、“互联网专条”应用局限性入手,分析了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问题,提出“一般条款”应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客观标准、“互联网专条”应增设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条款、商业秘密条款应明确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标准等策略,以期为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规范公平竞争审查 完善审查监管制度 打造海洋经济发展“优环境”
为营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海洋经济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以“规范海洋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试点县”为新动能,聚焦临港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绿色能源等现代海洋产业的政策措施,通过“自审 + 集审 + 会审”的审查体系,打造“海洋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象山模式”,建立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的海洋经济发展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和市场竞争规则,创建国内一流的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
◆数字消费券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完善路径
本文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实施数字消费券政策时可能存在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路径。本文认为,数字消费券政策在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风险。在提升数字消费券政策自我审查的效果上,需要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并定期评估政策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还应加强外部监督约束,推进政策审查与实施过程的双重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数字平台的参与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条款适用的现状与出路
公平竞争审查是国家通过法治手段确保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工具,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政府功能起着重要作用。但例外条款因其灵活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执行中会面临滥用或避用的风险,从而影响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本文通过对比欧盟国家援助条款,分析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例外条款的实施现状,并探讨其合理性判断标准。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提出一个适用于我国的例外条款合理性分析框架,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思与细化——兼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
本文探讨了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分析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的应用不足,并提出了优化建议,旨在确保补贴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可能对市场机制产生复杂影响,如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市场信号扭曲,以及引发企业对补贴的过度依赖等问题。对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包括细化审查实体标准、优化配套程序和基于比例原则限制财政补贴政策的豁免,以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浅析组织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目前,组织型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兴的就业模式在确定劳动关系上遇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以邓某明一案作为研究起点,旨在深入探讨组织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在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特别是从属性的认定。通过分析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遇到的困难以及互联网平台用工从属性减弱现象,探讨了认定困境的成因。认为引入“类雇员”的就业类型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工关系,达到劳动法的目的和目标。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利行政法保护路径研究
本文深入探讨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利的行政法保护路径,提出了行政法保护的理论支撑、必要性分析和面临困境,并就如何提升保护效果提供了建议。当前,个人信息权利行政法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监管体系不清晰以及技术手段滞后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路径,包括加强法律规章的完善、提升行政人员综合能力、优化内部管理、强化技术防护等。期望通过这些探讨,为构建更加完善、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研究
近几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在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安全性、与隐私保护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阐述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泄露风险、滥用风险、监管不足、技术滞后等;其次提出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路径,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及政策方面参考,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下的保护研究
本文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下的保护问题,分析了其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机制,并提出了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建议。回顾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等理论观点,指出每种理论的局限性,并强调网络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权利归属不明、价值评估难和行业规范缺失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权利归属、构建价值评估体系和建立行业标准等优化路径,旨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并维护用户权益。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传统工业带来颠覆性变化,人工智能的高智能化使得人工智能创作成为现实。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能否拥有著作权成为一大法律难点。本文从人工智能法律属性出发,在分析现有理论缺陷的基础上总结认为,应该将人工智能归属于物的范畴,得出人工智能无法拥有著作权的结论。同时,应该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以约定为补充的权利归属体系。
◆网络黑灰产的全链条考察与多元化治理
本文拟在协同治理的逻辑下,从整体治理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发挥多元主体合力,形成多元共治模式。首先,贯彻源头治理、多元共治的理念,深度剖析不同阶段的网络黑灰产链路,揭示目前存在的治理局限。其次,应充分依法行使执法和管理手段,结合智能数据赋能;应加大对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预警劝阻和追赃挽损的力度。还需充分利用行政管理和行业自治等多种途径,对网络黑灰产犯罪产生的成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多主体联合治理,最终推动多元化网络黑灰产犯罪的治理新模式和新型数字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随着国际贸易更多从有形货物交易扩展至服务、技术等无形资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企业内部结构中缺少法务部门等现状和问题。强调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鼓励企业创新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自身也需提升保护意识,构建专业的法务团队,并积极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协同努力,可以有效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民事纠纷中多元化调解制度研究
本文探讨了多元化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利弊,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研究建议。认为多元化调解制度是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一种重要机制,能够彻底解决纠纷、减轻情绪对立、降低诉讼成本、提供多样的调解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线上调解便民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完善建议包括加强调解机构建设、严格选拔与培训调解员、优化调解程序与反馈途径、资源共享与协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宣传与推广等,以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调解制度,实现民事纠纷的诉源治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识别与治理路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 实,冲击着社会信用体系,扰乱了知识产权授权与商业运用的正常秩序。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识别存在涉案类型多样、证明恶意证据复杂、恶意认定标准不清与恶意诉讼源头治理匮乏等四类问题亟待规制,进而溯源探析出属性特殊、权利冲突、程序缺陷与救济滞后等四项因素为困境产生的原因。在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背景下,应以协同治理观念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线并行。在多维共治视域下,明确恶意诉讼判定标准;在专项协作视域下,建立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配合机制;在多元责任视域下,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力度。以此实现公私融合治理的优化性尝试。
◆法律概念语义下的“税款”——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法教义学解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税款”含义,因刘某秀退税案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议。学术界主要借助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展开研究,但文义解释存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的缺失、体系解释存在无参照条款的尴尬、目的解释存在无客观情势可以凭靠的窘境。本文从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概念分析的体系性、分析结果的司法证立,对第五十一条进行法教义学解析得出结论:第五十一条中的“税款”包含嗣后无法律根据的情形,并不存在法律漏洞。
◆直播带货底价协议的公私法协动规制
本文探讨了直播带货底价协议的公私法协动规制问题。本文认为,直播带货底价协议因具有促进共谋和排他的反竞争效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需从公私法角度进行有效规制。分析了底价协议在《反垄断法》中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并探讨了相应的规制路径。对于垄断协议,因涉及多方恶意联合,建议认定其无效以实现《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议认定其相对无效以恢复相对人的选择自由。
◆社会学视角下法律执行实效性分析
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分析了法律执行的实效性,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及其影响因素。法律制度的实效性是法律执行的关键,保障法律执行的可观察性与可检验性是实现法律效果的核心。社会规范与法律的互动是法律效果被社会接纳的前提。强调提高法律实效性需综合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通过完善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促进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补,增强法律的自我实施能力,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
◆行政法法典化下行政法律关系的构建
本文探讨了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行政法的法典化趋势,并对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法律概念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本文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典化趋势下存在的法律条文模糊、功能缺失、地位不清等问题,提出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发展、与时代接壤的建议,在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中探求行政法法典化后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结构与脉络,设定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典中的定位,分析探求行政法律关系的应然模式,旨在构建一个与时代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关系框架。
◆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界分标准研究
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差异显而易见,两者之间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缺乏合理的界分标准。理论上,主要存在客观标准说和主观标准说两种观点。本文支持主观标准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界分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关键标准,并提出“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主线。通过分析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判断步骤,旨在为有效界分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构罪的逻辑证成
本文探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构罪的必要性,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界定、必要性论证、罪状设置和刑罚设置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想。建议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状应清晰表述犯罪目的、行为特征、犯罪对象等。电信网络诈骗罪可采用叙明罪状表述方式。刑罚方面,建议提高刑期,增设罚金和没收财产,以体现威慑作用,减少再犯可能性。
◆论我国微罪刑罚附随后果的优化
从属于保安处分立场,刑罚附随后果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服务于“预防再次犯罪”和“维护职业利益”价值基础上的特殊预防。然而,随着我国微罪体系的逐步建立,现行刑罚附随后果制度问题凸显。一方面,设定该后果的法律文件效力层级杂乱,各级规范随意限制公民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性质、内容与类型缺乏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其与微罪的匹配严重违背比例原则,终身禁止的期限设置阻碍行为人再社会化,且适用时不区分犯罪性质与职业关联,存在“一刀切”现象。因此,需从国家层面优化微罪刑罚附随后果,规范制度层级,合理设置期限,以人身危险性为依据明确适用条件,使其符合比例原则,实现社会治理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和报告义务规制研究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报告义务是打通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的题中之义。建议为这一义务设定法律责任,以期减少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不予上报而导致轻微违法行为逐渐加剧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应受处罚行为法定”提供支撑,《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条款保障法律效果法定。本文在阐明设定行政处罚的理论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此义务履行中存在的选择报告、职责分散和执法协作等问题,提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厘清职责并加强指导、畅通沟通机制的规制路径。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对企业影响的研究
随着电子专用发票的广泛应用,企业财务部门得以摆脱传统纸质发票的束缚,实现发票数据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这一转变不仅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更为数据集成与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基础。鉴于此,本文阐述了企业推进专票电子化的政策背景,分析了企业推进专票电子化的重要意义,企业应对专票电子化的策略探讨。并以中国电信为例,探讨电子专票的政策要求,认为企业可通过电子专票的自动化流转、智能化管理、数字化分析,将业务数据转化为数字资产。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之审视及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体系,但在规则效力层级、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及监督救济制度等方面仍存在需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为此,本文认为,构建一个健全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体系,对于有效预防外资可能给国家带来的预期风险、妥善平衡对外开放与保障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步入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阶段,都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效果评估与改进策略
本文深入探究了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成效与优化路径。首先,分析了当前政策的执行现状及面临的难题与挑战;其次,创新性地设计了一套评估框架与指标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包括增强财政投入力度、精简行政流程、深化金融配套服务、强化创新生态建设与知识产权保障,以及优化政府采购机制和市场环境。这些建议旨在精准提升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的繁荣发展铺平道路。
◆NFT 数字作品交易中著作权问题研究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渐成熟,NFT 数字作品交易也成为了一种新型商业模式。NFT 数字作品定性为特殊的数字资产,其交易行为与实物交易无异,不存在知识产权的转移,只发生所有权变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非法上链侵权,以及对于买受人转售是否侵犯复制权、二次铸造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NFT 交易平台监管不力,存在辅助侵权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问题;NFT 作品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问题等。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加强铸造者的责任,从源头控制;应加强平台注意义务,提高注意义务阈值;应根据其本身特性,确认 NFT 数字作品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外商投资法下负面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外商投资法》中准入前负面清单制度在吸引外资,促进产业转型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该制度当前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包括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负面清单制度在运行中面临阻碍;负面清单制度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应完善负面清单配套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清单透明度,吸引外资进入,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之制度构建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滞后使得大量“僵尸企业”持续消耗市场资源,侵害债权人利益。这也反映出《公司法》和《破产法》在规制债务人企业行为方面仍存在不足。202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与企业家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引领为破产申请义务构建了制度基础。本文认为,应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践现状,合理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条件、最长期限、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构建出一套完整的破产申请义务制度体系,以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题,优化营商环境。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反思与出路——兼论技术从属性的引入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繁荣发展,其带来的新型劳动方式也给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带来挑战,使得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如网络主播等身处灰色地带。对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困境,认为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能够涵盖平台经济下劳动方式发生的新变化,难以避免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所引发的同案不同判情形。目前《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引入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三分法”带来了诸多理论争议,实际上,劳动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雇员对雇主的从属性实质。可以尝试拓宽劳动者的认定范围,并重新审视传统劳动关系的适用可能性,并引入技术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为传统认定标准注入新的力量,以解认定困乏之急。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探究
自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后,司法机关对知假买假行为存在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问题,导致该类案件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形。《解释》新规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似被一锤定音,排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外。但以形式主义对该问题的推理存在思维惯性,容易忽视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因此,本文探讨了该制度的功能定义,衡量了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利弊,认为应支持经营者存在实质性经营欺诈时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为了提高竞争力,需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其中,预付式消费模式既可以为经营者融资,又可以提高消费者黏性,已经被很多商家所采纳。但该模式因需要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导致消费者承担的交易风险较高,如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卷款跑路”等,均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经营者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举证困难,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积极回应了这些热点问题,该系列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明确经营者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突然停业、迁移经营场所,强化了经营者的守约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救济途径等,增强了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的路径
大数据时代,复杂的数据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挑战,但也给企业的财务会计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机遇。为了满足新时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亟需向管理会计转型。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大数据背景下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的意义,指出企业财务会计转型的必要性,分析了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以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高质高效,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智慧财务”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对策分析
在财务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智慧财务已成为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智慧财务可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决策支持系统。鉴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智慧财务概念,并针对智慧财务在事业单位中的应用现状展开分析,探究当前财务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以期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提供有益参考,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