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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期要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关于提高跨部门综合监管成效的路径研究
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跨部门综合监管地位更加突出,进一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成效就显得十分重要。镇江市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为主要形式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践,自2019年开始至2023年10月,全市228家部门开展了4916项跨部门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价格监管执法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执法是最好的普法。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管执法职能并入市场监管部门,面对价格监管执法的新形势,价格执法人员需要处理好价格监管执法的关系,积极拓展执法领域,努力提高“四个”执法能力。
◆天天“3·15” 价监在行动
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重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将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作为日常重要工作,每天都是“3·15”,消费维权常年抓。
◆强化行刑衔接 推进依法行政
近两年来,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全面优化与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合力,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专项整治为抓手、产品认定为支撑、促进发展为目标,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良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以来,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精准发力,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不断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力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从源头上深度清理破除“玻璃门”“旋转门”,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轻装前行保驾护航、赋能添彩,助力郴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四全四审”模式的创新实践与思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江苏省淮安市结合地方实际打造了“四全四审”淮安模式,为此项工作在本地的落实推进作出了创新性地实践。
◆对标“三高”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全力打造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宁波样板”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入选全国首批20个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对标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试点目标,出台工作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完善规则体系,瞄准制造业企业重点布局,聚焦优势产业集群发力,创新多元服务,强化协同保护,加快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社会联动”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
◆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的现实问题与完善思路
随着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侵害商业秘密的问题逐年增多。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商业秘密认定既是基础又是核心。现行法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相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复杂性来说较为宽泛,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如“新颖性”与“秘密性”内涵界定不明、“秘密性”与“保密性”认定逻辑混乱、反向工程适用困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认定“秘密性”,应基于秘密信息性质出发判断新颖性与秘密性的标准,从制度功能角度厘清秘密性与保密性的内涵,在个案中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分析反向工程成立与否。
◆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困境及进路
不正当竞争现象在当前的电子商务领域中已屡见不鲜,不仅危害到其他经营者的权益,还破坏了经济秩序。我国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乱象,促进其健康发展。但由于电商市场变化快,信息复杂,法律规制仍存在困境,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研究论述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规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展开分析,就如何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效果提出合理建议。
◆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理论基础与实施路径探析
反向工程以他人先进技术为目标,是企业创新的重要途径,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明确了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我国关于反向工程的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导致了反向工程实施的不确定性,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价值。本文旨在重新探讨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从反向工程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出发,探究反向工程的实施路径,以期平衡商业秘密持有人、反向工程实施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难点及规制路径探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分析
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与规制路径研究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反垄断法》视域下“大数据杀熟” 法律规制及对策
“大数据杀熟”是指网络平台通过收集用户信息,借助AI、大数据等技术进行算法分析, 精准定位消费者特征,进行差价销售的现象。“大数据杀熟”是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在《反垄断法》视角下,“大数据杀熟”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需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本文旨在分析“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讨论当前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及相应对策。
◆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我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分析框架的构建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研究
科技的进步使大数据算法在当前社会的作用愈发显著。然而,我国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诸如立法缺失、监管力不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催生了大数据 “杀熟”行为的频繁出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侵害。本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深入分析了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立法、执法、司法诸方面的现状,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论敲诈勒索行为与民事请求行为模糊界限的破题思路
本文通过归纳刑、民交叉的三个本质点来简化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主客观相结合:若客观上不存在财产损失,没有侵犯财产类法益,则不需再深入探讨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至于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触犯其他罪名,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若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且超过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则需要探讨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答案是否定的,则同样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最后,也是最本质的环节,是否具有相应权利基础,若具有权利基础,则不应在权利范围内认定敲诈勒索,而应肯定行为人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
◆盲盒交易的法律分析及规范完善路径
近年来,盲盒经济以其非公开性和射幸性特质在年轻群体中迅速风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盲盒与数字经济相互嵌合,为经营者带来新的营销思路,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涉嫌赌博、违法销售、消费欺诈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盲盒交易的内涵和法律特性出发,列举其背后的异质化表现,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如何完善盲盒交易法律规范的构建,为盲盒产业良性发展和盲盒市场规范化提供现实帮助。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比较法研究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的归责挑战及应对
与传统犯罪帮助行为相比,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呈现出危害性更大、独立性更强的特点。这给现行的共犯归责模式带来了教义学挑战,部分共同犯罪说面临难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挑战,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难以区分正犯与帮助犯,限制从属性无法回应违法相对性。采用行为共同说来解释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可以解决难以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采用形式客观说,可以明确区分正犯与帮助犯;采用最小从属性说,可以正面回应违法相对性问题。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各国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趋严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成为加强“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路上的一大阻碍,因此,对于国际重复征税的研究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原因、与“一带一路” 战略的相互影响以及我国对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为解决“一带一路”战略 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提供相关完善建议。
◆智能产品适老化困境及对策研究
适老化是数字化和老龄化交织背景下对智能产品研发提出的硬性要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智能产品市场面临着适老化产品有效供给不足、老年用户认可度和使用需求有待提高、信息泄露问题加剧技术排斥等困境。应强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发展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参与式设计,扩大产品有效供给, 强化技术支撑,增加人性化和安全性考量,加强产品效果评估,重视市场反馈,提升老年群体的数字素养,增强产品认可度,为智能产品适老化保驾护航。
◆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研究文献综述
本文从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特征、拟合与预测方法以及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分析和梳理近年来我国关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文献。总结现有研究结论之后,本文对未来关于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进行展望,认为可以从突破创新拟合与预测方法以及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对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两方面入手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完善相关领域的研究。
◆智慧司法背景下网上立案发展现状及完善路径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智慧司法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网上立案作为智慧司法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网上立案在智慧司法背景下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为我国网上立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 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果。“技改抵扣”尚处于探索适用阶段,需要从量化条件、实质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其适用效果。
◆论近三十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流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我国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近三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规范分析方法逐渐深入和实证研究方法的兴起。民事诉讼法学规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社会分析方法各有优劣。建议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研究以及各研究方法协调配合的路径上不断完善。
◆行政收费立法问题及出路研究
行政收费立法在我国始终进程缓慢,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营改增”和“放管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出现了财政收入减少、导致行政收费乱象愈演愈烈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收费设立主体多数无立法权、执行主体缺乏有效规范指引和监管导致执行混乱,这些都是阻碍我国行政收费立法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财政体制,扫清立法道路上的现实障碍;另一方面可以尝试进行行政收费立法试点,深化收费体制改革为全国立法打好基础。
◆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认定条件研究
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经济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中,对于缔约前允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并没有明确规定,普遍认为合同文本是合同各方达成一致的具体表述,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权益的依据。尽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确认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缔约前允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尚未确认完备的允诺效力体系,也无法涵盖商业实务中所有缔约前允诺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困难。鉴于此,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律分析框架和缔约前允诺的表现形式探讨缔约前允诺的认定条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优化路径探析
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
◆本土性与外来性:论民法典的人文关怀
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探讨了《民法典》人文关怀的本土进路。文章提出了《民法典》人文关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包括近代《民法典》人文主义价值的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以及“应然—实然”二分思维的束缚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对《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影响,并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文主义与本土性的融合。最后,提出对策建议,包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思想对《民法典》人文关怀的指导、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文主义与本土性的融合,以及发挥公法的保障作用。
◆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实体企业金融化过程的动因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部分实体企业在金融性资产上的投资逐渐增多,甚至超过了在实体主业的投资, 出现过度金融化现象。实体企业金融化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不务正业的举动,尤其是在医药企业中更为突出。本文通过以Y 市公司为例,深入研究实体企业金融化的动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医疗诊断试剂行业IPO 备中的财务风险防控策略研究
本文探讨了医疗诊断试剂行业在IPO筹备期间财务风险防控策略的重要性,分析其在IPO筹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和挑战,提出积极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内部控制和审计,以及引入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等防控策略。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证明了上述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预算管理作为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应得到更多关注。然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管理各项工作活动的落实情况存在诸多问题,并且未能及时有效解决。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出发,针对预算管理意识、体系、制度、信息化建设、人才储备等五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研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推动有效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能力。
◆民政救助资金发放监管路径的 优化研究
民政救助资金是用于扶持困难群体的财政分配资金。救助资金的发放与使用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财政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加,发放和监管力度也不断提升。本文将讨论民政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措施以提高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打击难点与优化路径
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以及无国界化的特点,依附于区块链技术,极易成为洗钱犯罪的媒介。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存在识别、监管以及追查难点,如何有效治理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犯罪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议题。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健全针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监管框架,制定更高阶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平台洗钱交易的监管力度;推动反洗钱技术的开发,提高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积极构建反洗钱的跨境合作格局,实现全方位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跨国并购中会计趋同问题研究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跨国并购变得日益频繁,会计趋同也已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研究跨国并购中会计趋同问题意义更为重要。但现实中我国会计趋同问题较多,需要顺势而为,采取适合的会计趋同策略。本文通过介绍会计趋同和跨国并购的基础理论,分析跨国并购中会计趋同过程中的问题,并利用光大国际跨国并购案示例进行说明,提出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