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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官方微信公众号
2022年第9期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哄抬煤炭价格
青海省加强疫情防控和旅游旺季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煤炭价格监管政策解读会;宁夏出台《指导意见》 强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新疆战“疫”稳价保供,市场监管在行动;陕西省发布遏制“天价”月饼规范市场秩序提醒告诫书;海口市发布对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新《反垄断法》开启中国“经济宪法”新征程
一、修法时代背景;二、修法主要内容;三、新修法律完善了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
◆回归竞争本源 促进社会发展
——对2022年《反垄断法》法律修正案的评价
2022年的反垄断法修正案是一次稳健的法律修订,在统一规则的基础上,权责衔接,加固基础,既强调执法的严厉,也为细则的制定留有余地。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进程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充分的经验总结,理论上的深化,以及社会普遍观念转变的准备。对于西方的反垄断经验借鉴,也需要完成一个与本土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反垄断法正处于进入成熟期的关键阶段,加强监管、稳定秩序是首选项。
◆创建明码标价示范窗口 营造放心餐饮消费环境
2022年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在依法规范餐饮行业方面,围绕“明码标价”作了许多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促进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疫情期间如何做好保供稳价监管工作
新冠疫情期间,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药箱子”等重要民生领域商品供给与价格稳定,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经济发展。笔者通过梳理总结新冠疫情等特殊时期,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开展保供稳价工作经验做法,以期为今后有效开展保供稳价工作提供借鉴。
◆反垄断法视角下互联网平台引流的合法性分析
互联网平台为了增加自身竞争力,采用优待自营服务、流量封禁等行为,严重损害平台经济效率、竞争效应和创新动力。围绕反垄断法所保护的价值,深入解析流量引导的渠道和形式,分析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将成为完善反垄断法的突破口。目前,由于引流合法性分析的缺失,使得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判决不准确、无法有效约束平台垄断力量转移、间接抑制创新动能。以欧盟谷歌案作为实证分析对象,揭示其证明滥用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底层逻辑漏洞。创意性地提出引流合法性判断的具体方法,以期解决平台滥用流量乱象。
◆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反垄断规制的现实挑战与制度回应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已由传统的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演变,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都与数据休戚相关。伴随着模式的转变,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模式略微呈现出滞后状态,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创新回应。数字平台亮点在于它利用数据、算法、规则进行线上交易,更多地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这就使得传统实体经济反垄断规制模式不能照搬适用。因此应当将视野与平台特点相结合去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传统反垄断判定所重视的要素去寻找有关漏洞,并贯彻最新理论与指导思想对上述漏洞进行填补和完善,寻求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新出路。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
——从“中国首例反向支付协议审查案”谈起
药品反向支付协议体现了医药行业创新研发保护与医药行业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博弈,折射出了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矛盾和对立,近些年引起了美国、欧盟等多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重视。“阿斯利康诉奥赛康案”是中国首例反向支付协议审查案,该案是对药品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在我国的首次落地实施,在反垄断发展历程中意义重大,但也暴露出规则不明、审查不清等问题和漏洞,亟待《反垄断法》以及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予以规制和完善。
◆构建动态联动监管机制 统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
2021年以来,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反垄断工作,从着力抓好公平竞争审查体系建设和统筹推进反垄断工作两个方面,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努力构建动态联动监管,全覆盖、全领域监管工作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多个创新性举措在全省首创,取得了“六个全省首先”。
◆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收费监管面临的难题及建议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纽带,在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介机构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偏离了职责范围,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攫取高额利润,扰乱市场秩序,增加企业负担,削弱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成效。
◆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
——兼评“美国运通公司禁止转介案”的双边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的逻辑起点,“美国运通公司禁止转介案”首次在反垄断案件中运用了双边市场理论,在反垄断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平台存在市场边界模糊、市场动态竞争、零价格服务等特点,导致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诸多困境,探寻相应的解决路径已成为互联网平台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改进传统界定方式、探索新的界定方法,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探寻解决路径。
◆学校收取直饮水费的分析思考
自2022年3月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学校收取直饮水费引起群众质疑和投诉,现就学校收取直饮水费行为是否违规试做分析。
◆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模式 创新践行商业秘密保护
近年来,苏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模式,积极开展创新实践,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21年,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位列全国第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适用的反思与完善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开始出现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从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逻辑出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首先通过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然而通过分析实践案例,发现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一般条款处理相关纠纷。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中司法适用偏向的深层原因,提出应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完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
◆美国Sabre扼杀式并购的认定问题
并购作为市场中常见的竞争方式深受大企业青睐。扼杀式并购的出现和逐渐扩张对市场和初创企业带来加大市场进入壁垒、增强垄断风险、损害创新机制等反竞争效应。同时,对于扼杀式并购的规制目前也存在审查程序难以启动、反竞争效应难以界定等问题。在反垄断认定方面,本文从Sabe案出发,在判决的基础上从事实认定和竞争损害分析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诉源治理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研究
营商环境是评价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包括有形因素与无形因素。当今世界更注重对营商环境无形因素的评估,聚焦于其法治化程度。在经济转型、增值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我国迫切需要营造法治化的商业环境,以增强国家竞争力。法治对优质营商环境具有指引、规制、保障和促进作用,而诉源治理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点睛之笔”。应精准把握诉源治理的司法定位及其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意义,理性分析诉源治理保障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现实困境,树立新时代诉源治理的法律理念,建立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完善诉源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手段,深入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回应企业多元司法需求,有效保障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
◆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着力把河南省内乡县打造成为“服务高地、政策洼地、投资宝地、兴业福地”,营商环境水平保持全市先进位次,力争闯进全省第一方阵,2020年以来,河南省内乡县务实重干、攻坚克难、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2022年以来主要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分析
◆一起社会团体法人虚假宣传案的思考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寄发的案件移送函,称佛山某协会联合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辖区的中国某协会共同主办了两批“佛山制造”认定活动,在活动举办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后,西城局对中国某协会(即本案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