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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官方微信公众号
2022年第8期公众号
◆谱写新时代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新篇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北京、浙江、江苏、湖南、宁夏、青海、黑龙江、海南、陕西、大连、合肥、宁波等省市价监竞争与反垄断工作动态
北京市持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工作 扎实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浙江省发布全国首个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地方标准;江苏省发布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湖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消费券发放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四项提示”;青海省开展价监反垄断执法实务培训;黑龙江省发布提醒告诫 严格规范煤炭市场价格行为;海南省以工作指引促进基层执法提质增效;陕西省依法对省水泥协会及十三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连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合肥市开展夏粮收购专项督查工作;宁波市持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为企业创新发展加上“安全锁”。
◆首部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创新公用企业地方监管
2022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提高公用企业对垄断行为的认识程度、提升公用企业的合规意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地方首部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发布意义重大,在明确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有效开展自律性监管,引入激励性监管从而实现惩戒、激励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以此为公用企业开展合法经营提供一定参考,为企业、行业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模版,推动公用企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公用企业“为公众服务”的核心价值。
◆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培育发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对于增强中国独立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大力整治教育乱收费 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近期,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封某中学家委会成员的举报信,信中称,其小孩所在班通过家委会向学校聘请的某平台公司缴纳用于学生安全的“壹教云”费用,共设置教室讲台凳子费、教室储物柜费、直饮水费等等,缴费项目,合计一学期每位学生需缴费上千元。接信后,区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该校进行深入调查取证,随后安排精干力量成立专项检查组,随机对全区13家教育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对部分学校教育收费情况的检查发现,个别学校乱收费花样翻新、名目繁多。区局随即以对全区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整治,收到了良好效果。
◆疫情期间价格监管工作再认识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在2022年2月中旬到5月初的疫情防控期间,严守价格战线,尽锐出战,多措并举,全力保障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的价格稳定,共出动检查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检查农贸市场、商超、药店等各相关经营商家5000余家次,发放价格提醒告诫函1000余份,立案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92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强化粮食价格信息公示 压紧压实购销领域监管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购销领域的价格监管,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领域市场秩序,针对全省粮食收购市场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信息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反垄断法的新发展:基础性与规制性的视角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多种重要制度,涉及各类垄断行为,对此可以从基础性与规制性的视角,审视反垄断法的新发展。
◆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行为反垄断规制
数字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世界各地近年来接连出现的扼杀式并购潮引起了学界广泛的担忧。数字平台并购因为其隐蔽性、反竞争事实评估困难等特点而难以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识别。对行业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活跃性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引入审查并购交易额标准,使其暴露在事前审查之中,倒置反竞争损害事实以准确辨别其并购性质,结合强化事后审查力度、深度等规制方法,为中小企业开辟生存空间,激发创新动力,建立健康平等的营商环境。
◆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的垄断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已经成为竞争市场的基本交易模式,对竞争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竞争风险。然而,当前认定标准下,独家交易违法性认定存在局限性;执法过程中,以《著作权法》为主的内部约束、《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外部约束机制难以起到规制作用。针对执法困境,从实践出发,以认定标准、执法规制为抓手,细化认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化解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竞争风险,优化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的垄断规制机制,从而促进数字音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开拓创新 狠抓落实 奋力开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局面
2022年上半年,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的关心指导下,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着力解决各类影响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聚焦重点问题,紧盯重点时段,查处重点行为,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提高人民满意度,推动公平、开放、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改善。
◆比较广告违法性认定研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比较广告的违法性认定存在分歧,且考量因素过于单一。比较广告一方面可能对竞争者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竞争有促进作用,导致学界、各国实践的比较广告违法性认定存在争议。美国经历了强调保护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向保护自由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价值转变,对比较广告采取限制较少的开放态度。我国应当综合考虑比较广告涉及的各方利益,有条件地允许使用比较广告,并且加强行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认定内容虚假的比较广告原则上违法,以使用夸张手法的比较广告合法为例外,认定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原则上合法,对内容模糊的比较广告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大数据杀熟的定性及违法性分析
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给人民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也蕴含着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滥用,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商家利用大数据算法技术的杀熟行为就引发了诸多争议,但由于目前法律的缺位和理论研究的缺失,其属性及违法性至今未有定论。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种一级价格歧视,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不违反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但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
◆对转供电价格监管的几点思考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和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是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疫情期间企业纾困的发力点,做好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起商业混淆行为案的调查与思考
2021年12月28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江阴某装饰材料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检查。
◆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取服务费案
2021年7月27日,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案源线索,依法对某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初步核查。该公司提供了2017年到2019年的收款明细、收费票据,证明某公司向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参考学员,按场次和人次,收取每人每次60元的驾驶员科三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因该公司涉嫌自立收费项目、自立标准收费,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年8月9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工程定额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性分析
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工程预算定额管理与造价管理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工程定额管理对于工程造价科学性的提升以及促进工程造价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现阶段工程预算定额管理还普遍存在一定问题,如定额适应能力不够高、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材料持续上涨等。对此提出有效的优化措施十分重要,只有充分发挥出工程预算定额管理的作用,才能促进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以更好的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稳定发展。